9月24日,《浙江省水資源條例》(下稱《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對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又一次修訂完善。因《條例》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等多方面內容,所以對名稱進行了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
浙江水資源總量豐富,但因人口和產業高度集聚,人均水資源量比全國人均水平低20%左右,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屬于國際公認的中度缺水地區。多年來,全省各地加強水資源管理,探索特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制度,不斷推動水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迫切要求進一步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強化水資源管理的剛性約束,同時進一步優化水資源規劃,合理配置、統籌利用各類水資源,提升水資源安全保障能力。
通過立法進一步推進節約用水是此次修訂的重點。《條例》在延續定額管理、水價調節等節水制度的基礎上,總結我省節約用水實踐,增設了許多節水激勵和促進措施,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級以上節水型企業可以減征水資源費;達標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減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將年用水量一萬立方米以上用水單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數據平臺等。
“近年來,我省各地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區域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改革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省水利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對這些實踐經驗和改革成果進行了提煉總結和制度固化,如明確生態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于水源區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區保護范圍內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產補助;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已經開展區域水資源論證的,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再進行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按照告知承諾制的方式進行管理,取水許可和取水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河道審批合并辦理等。
此外,《條例》還對水庫聯網互通和供水聯網聯供、非常規水利用、生態流量泄放及設施建設、農村生活供水設施建設、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作出了相關要求。